【案件亮点】
本案例于2023年3月8日入选至国家司法案例库
中国法律服务网原文链接:https://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35556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8日,鲁某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妻子周某某2021年6月1日上午九时许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瑞祥一巷X号X楼X号的家中做饭时煤气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身体多处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但是,当时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愿意承担责任,鲁某家属于低保户,经济困难,治疗周某某的烧伤已经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周某某继续治疗的费用没有着落,只能回家休养。鲁某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妻子周某某的权益。
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受了鲁某的申请后,及时地进行审查,根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之规定,批准了援助申请,并指派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余钢、严子翔律师作为案件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约见鲁某了解事发情况,到鲁某家中查看了事故现场,听取了周某某陈述的事实,并对事发使用的煤气罐、燃气灶具进行了拍照。承办律师通过政府公共平台查验煤气罐、燃气灶具的信息。经查询,承办律师发现煤气罐供应商存在配送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另外,燃气灶具没有进行强制性认定,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无证产品。承办律师还对燃气灶具的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了销售商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通过调查与研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当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与受援人进行充分沟通后,2022年3月1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煤气服务商武汉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灶生产商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燃气灶销售商XX贸易有限公司、燃气灶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北京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请产品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一审开庭。庭审后,法院组织案涉产品质量问题与爆炸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具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设计缺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案涉燃气灶的设计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闪爆事故原因为事故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在发生意外熄火后没有切断燃气灶具的出气通路,燃气灶具旋钮处打开状态,液化气会持续泄漏,泄漏后的液化气达到爆炸极限遇二次打火发生闪爆事故。”
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主张各方责任如下:煤气灶的生产商将未经过国家强制认定禁止销售且存在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经营者未履行验货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般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因对所销售的生产商与产品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后,承办律师再次与受援人沟通增加诉讼请求的事宜,即增加惩罚赔偿的诉求,并告知了法律规定与相关风险。在经受援人的同意下,诉请的金额在307512.57元的基础上增加惩罚性赔偿金615025.14元。
2022年9月29日,本案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法庭再次开庭。庭审时,承办律师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角度详细阐明了我方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基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考虑了企业的意愿组织双方再次调解。承办律师则从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的角度帮助受援人作出决策,最终经过利弊衡量以及风险考虑,受援人同意生产商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赔偿35万元了结此事。
【案件结果】
2022年 10月11日,受援人与众多被告在法院的组织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同年10月18日,佛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将35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受援人。
接到赔偿款后,受援人对承办律师表示了诚挚感谢,这笔款项无疑是雪中送炭,让受援人家庭能够渡过经济难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受援人是女性、低保户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当日便前往受援人发生爆炸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案涉爆炸灶具并帮助受援人妥善封存物证。通过对同小区居民住户家用灶具的走访与资料收集了解到,发现案涉爆炸灶具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流程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为事实的判断奠定提供关键性证据基础。与受援人沟通并了解案件事实后,综合运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制定诉讼策略,提出合理诉求。事实的确定与法律的运用,使得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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