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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缺失的程序正义
2025年05月21日

【案情介绍】



秋日凌晨,某酒吧门口的喧闹声打破了夜的宁静。未成年人小华在此处逗留时,与同样在酒吧饮酒的另一未成年人产生口角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很快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打斗。混乱中,小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受害人胸部,造成受害人胸部纵隔血肿。经专业机构鉴定,受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已达到刑事案件中重伤的标准。

案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将小华抓获归案。随后,检察院以小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三个月的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小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204.63元,以弥补他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一审判决送达后,小华认为量刑过重,提请上诉。


【办案手记】



小华提请上诉后,我们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参与到二审程序。通过查阅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之犯罪事实证据确凿,从事实与证据的角度上没有辩护空间。

在会见时,我们与小华深入沟通,小华谈到一审程序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是自己的继母,自己的生母在四岁时离世,一直以来由父亲抚养。一审中,继母不愿意帮助自己 赔偿被害人损失,不然自己不会判这么重。

对此,我们认为本案需要解决小华与继母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继母是否有赔偿被害人义务等问题。为此,我们联系了小华的继母。小华的继母表示自己与小华父亲重组家庭,结婚时已经说好,各养各自的子女。自己本来经济收入不高,还要抚养与前夫的儿子。对于丈夫与前妻的孩子造成的伤害无力赔偿。一审期间已经向法院表达了这一意愿。小华与继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已经确认,如此继母不能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一审仅将继母列为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未通知小华的父亲参与诉讼属于程序错误。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案件,除了加害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监护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华的父亲参加了诉讼,有赔偿能力与意愿,势必影响小华的量刑。

为此,我们提出一审法院未将小华生父列为法定代理人,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承办律师:余钢、吕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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