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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助涉毒学生终获法律宽宥
2025年05月22日

【案情介绍】



小娜系湖北省某艺术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与小玉结为好友。早在某年底,小玉就开始接触毒品,经常从小娜前男友小王手中“进货”,再以较高的价格倒卖出去。2019年2月中旬,小玉将从小王手中截取过来的毒品放在家中,去南通找男友玩,但觉得将毒品放在家中不安全,便指使小娜将毒品转移至其楼下的丰巢柜中,随后小娜便将存放好的快递柜单号发给小玉。

在某年春节,小娜通过朋友认识了小杨,有一次小杨问小娜能不能买到大麻叶,小娜知道到前男友小王在做买卖大麻叶的生意,小娜便提出帮忙问一下,自此,小杨便知道小娜有大麻叶的购买渠道。在同年的3月,小娜通过微信与前男友小王取得联系,经过协商小王以人民币3499元的价格向小娜销售了30克的大麻叶。进而,小娜就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小杨。同月下旬,前男友小王邀约小娜到某大厦快递柜提取装有大麻叶的邮包。提取邮包当天,小王先行抵达大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没过一会,小娜也到达大厦提取邮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小娜交代了贩卖大麻叶的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从“怪兽”处以每克12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大麻叶30克,并将其中的20克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小杨的事实。次日,小娜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指使其藏毒的小玉家中,将小玉抓获。

随后,检察机关以小娜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法院对其提请公诉。


【办案手记】



首先,我们了解到小娜向小杨贩卖30克大麻叶时,小娜并没有毒品可以提供,而需要与前男友小王联系购买。在小王相约小娜、小玉交付毒品之前,小王在领取快递柜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公安机关并不知晓还存在小娜交易毒品的事实。就是因为公安机关抓获小王的行为,致使小娜无法获得毒品,其与小杨的毒品交易不能完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未得逞,此情形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对于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显示,公安机关在抓捕小王之时,因小娜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小娜则主动供述了自己向前男友小王购买毒品并贩卖给小杨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之前向小杨贩卖毒品的事实。此外,小娜主动提供了小玉的犯罪事实,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小玉,并且小玉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予以查实。因此,我们认为小娜的上述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符合立功表现,可以予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我们考虑到小娜犯罪时系高中生,目前尚未完成学业,此前并未受到过任何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系初犯。此次犯罪是因为交友不慎,是非观念判断力较弱、从众心理作祟,才致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小娜在归案受到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改过。另外,根据小娜所贩卖的大麻合计为50克,在不考虑各种从轻、减轻等情节,量刑的起点仅在拘役刑范围内,属于罪行较轻的情形,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我们最终制定了免予处罚的辩护方案。


【办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娜犯走私、叛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承办律师:余钢、吕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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