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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女有权继承车祸保险理赔金吗? -- 对无继承人的叔父尽赡养义务,侄子女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2024年08月23日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原告赵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大桥乡某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事故,造成周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为及时安抚死者家属,通过交警队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周某4个侄子女(以下简称“侄子女”)共计23万元。

原告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且不计免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原被告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称原告将赔偿款23万元支付死者侄子女,但该4人不是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范畴,不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根据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只能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周某有兄弟两人,其父母兄长事故前已亡故。周某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因年事已高,周某除按特困人员发放补助外,由其侄子女赡养,平时与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提供生活保障和疾病护理。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3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事发时的法律没有明确将侄子女列为近亲属,但周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侄子女承担了周某的赡养义务。周某生前跟随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死后由侄子女操持了丧葬事宜,周某的死亡必然造成侄子女4人家庭费用的直接支出和经济损失,精神上亦因周某死亡感受痛苦。据此,本案在审理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作具有遗产性质,死者侄子女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3万元保险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  法务编辑:王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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